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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亡兄車 弟為贓車被訴判無罪

2006/04/03 06:00

不知情運將 誤觸法網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市黃姓男子的哥哥病逝後遺留一輛老舊機車,他偶爾騎乘代步,去年7月間,警方查出該車是失竊贓車,將他送辦,苗栗檢方依收受贓物罪嫌提起公訴,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他應不知亡兄留下的是贓車,還他清白,日前判決無罪。

開計程車十多年的黃姓男子,昨天受訪時表示,為了省下靠行費,最近打算申請個人車行,如果這樁官司他被判有罪,不但申請不了,執業登記證也將遭吊銷,對於遲來的正義,他語多感慨,沒有太多歡喜之情,只是覺得總算可以鬆一口氣。

黃姓運將另在苗栗市郊開了一家咖啡屋,去年6月11日黃兄病逝,7月4日傍晚,他在咖啡屋旁的停車場,騎上哥哥生前騎用的機車,準備回家,車子都還沒發動,就被埋伏的警方帶回調查,警方告訴他所騎的機車是江姓女子失竊的機車,要他交代來源。

黃某喊冤,辯稱自己只是騎用哥哥的機車,事先並不知道那是贓車,他強調,鄰居有人當警察,被查獲時也有警員到店裡消費,如知道是贓車,不可能明目張膽停在店門口,警方認為他把責任推給往生者,並未採信,將他送辦,檢察官則質疑黃兄生前三餐及子女學費都靠他或母親供應,沒有能力買車,黃某事前應該知道是贓車,仍將他起訴。

法官查出該輛機車確實由黃兄生前長期騎用,雖然他已過世,死無對證,無法確知機車如何取得,但除非黃兄或其他知情者告知,黃某很難知道該車是贓車,檢警提出的證據並不充分,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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