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挖大樓地下室 所有權恐不保
〔記者阮怡瑜、張聰秋/綜合報導〕彰化縣鹿港鎮亞洲生活廣場公寓大廈許姓所有權人,擅自超挖地下室達4.5公尺做機械式停車位,卻因長期積水,且影響建物樑柱結構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大廈管委會要求其改善未果,進而向法院提出強制許某出讓、遷離之訴,彰化地院4日判決管委會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建停車場出租牟利
針對這起民事官司,該大廈管理委員會表示,全案還在司法審理階段,不便表示任何意見,許姓屋主沒有住在該社區,房子承租給他人居住。記者也實地到屋主許志錕位於鹿港鎮住家,但大門鐵門拉下,沒人出來回應,無法得知屋主看法。
地院判決書中,大廈管委會指出,許某為了設置機械停車位出租牟利,擅自超挖地下室,深度達4.5公尺,還砌牆來掩蓋不法事實,而其超挖部份,沒有任何消防、照明設備,甚至長期積水,不但有礙環境衛生,更影響建物樑柱受力結構安全。
管委會指出,長期積水對四周牆壁形成強大水壓,已出現滲水腐蝕混凝土牆壁現象,公共安全嚴重被威脅,但管委會多次以口頭、存證信函催告改善,甚至連縣府都已認定為違建,許某還是不肯改善,最後管委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出席的69人中,有53人出席,並全數通過,作成決議,要透過法律程序,將許某趕出大樓。
法官准管委會趕人
許某則在法院中質疑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瑕疵,還辯稱機械停車位非他興設,且地下室淹水是大樓排水不良,與停車位無關,甚至指出,大樓經過921大地震都安然無恙,顯示該停車位的設置根本沒有對大樓結構造成影響。
但法官審理指出,許某的行為確實已經危害大樓公共安全,且已違反建築法,並被縣府下令拆除,但許某卻都置之不理,因此,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許某出讓區分所有權並遷離,是基於全體住戶共同利益的考量,於法有據,因此判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