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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沙卡里巴攤商 判定需給租金

2009/12/22 06:00

地院認市府和攤商存有租賃關係

〔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台南市政府早期為開闢海安路地下街,將攤商拆遷至「海安路臨時綜合商場」,市府和攤商多年來一直為租金問題爭論不休,台南地院昨天判定市府和攤商存有租賃關係,張姓和黃姓攤商應分別給付市府17萬餘元和6萬餘元租金。

「海安路臨時綜合商場」(現稱「新沙卡里巴」)攤商為維護自身權益組成自救會,多年來不斷向監察院等單位陳情,指他們原來在海安路營業,生意非常好,前市長施治明為了闢建地下街,硬把業者遷往五期的新沙卡里巴,生意一落千丈。

市府原本承諾無償使用土地,後來又同意代繳租金,但政黨輪替後,張燦鍙擔任市長時就不認前帳,要求攤商自付租金。到許添財擔任市長後,不僅告上法院,還查封業者的財產,要求償付租金。而且多年來業者都無法取得合法營業的執照,原因是該土地並非市場用地,而是學產地,嚴重影響攤商權益。

不過,市府對此曾多次解釋,目前新沙卡里巴500多個攤位,只有少部分是當初從舊沙卡里巴牽到新址,且攤商營業原本就應繳付租金,每年的費用只有7000元到1萬元不等,並非不合理。

市府依法執行,但也顧及人情,同意讓攤商免付多年欠租的利息,並可分期付款,而現有攤商多數已非當時舊沙卡里巴業者,彼此私下讓渡攤位權利,卻以當年的承諾爭取免繳租金,並不合理,因此只好訴諸法律,交由司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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