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誌登道歉啟事 罕見判決 律師:能達回復被害人名譽之目的即可
2009/12/22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針對台中地院判處被告將道歉啟事刊登於網誌一事,律師黃呈利表示,在網誌上刊登道歉啟事一事雖不曾在實務上見過,但法律並無規定要將道歉啟事刊登於何處,基本上只要能達到回復被害人名譽之目的,刊登的地點並不重要。
黃呈利表示,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除了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之外,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法律並未規定要以何種行為為要件,公開道歉或是刊登於報紙等媒體,都是實務上可以接受的方式。
而以目前來說,法院為要回復被害人之名譽,經常要求被告將道歉啟事刊登於報紙或是雜誌上,這是因為在社會中,報紙及雜誌為主要的傳播媒體,但若是衡量其比例原則,本案件之被告是在網誌上怒罵他人,考量其網誌傳播之特性,法官判處他在網誌上道歉,也算是能達到回復被害人名譽之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