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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信件文件 需蓋自己印章

2009/03/16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家人的信件是否能代收呢?以目前的規定來說,由郵局寄送的掛號信是可以收下,但必須簽下收信者的姓名或是蓋下其印章。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48條規定,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因此不管是夫妻、家人,甚至是大樓管理人都能代收。

兵役徵集令、點召令等,目前都由各鄉、鎮、區公所的村里幹事送達,除了本人之外,也可由家人代領,但代領人必須簽名以示負責。

至於法院的傳票、起訴書、判決書等文件,原則上都是以郵寄為主,但部份地址不明或有疑慮者,則由管區警員代送,若無法收件,員警會在其住所黏貼通知單,請當事人到附近派出所領取。

因此,掛號信、兵役徵集令及法院文件等,都可以由家人代收,但必須注意的是,除非有收信人的委託,否則收下信件者必須以自己的簽名或是印章蓋印,不能直接拿收信人的印章來使用,否則可能會涉及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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