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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摸少女臀 性騷擾判4個月

2008/08/12 06:00

與襲胸、舌吻案判決大不同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發生一起「摸臀案」,經地院判決4月徒刑,相較於日前的襲胸10秒無罪、舌吻5秒也無罪的案例,對比鮮明。性騷擾防治法施行以來,一樣的行為屬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法官看法莫衷一是,有時法條採用見解不同,法官也有苦說不出。

彰化地院襲胸10秒無罪一案,台中高分院改判8月徒刑、減刑為4月,高分院法官認為,在人擠人的情況下,被害人已經毫無動彈的機會,發現遭襲胸後也難以動彈,此種情形類同強制手段,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而無獨有偶,彰化地院又出現舌吻5秒無罪案例,該案在台中高分院審理中,外界拭目以待。

台中地院最近則有一起類似的判決案例,去年9月間,男子沈孝祖酒後在逢甲路福星公園看見電話亭旁有年幼的姊妹倆,對其中未滿14歲的少女表示有好感,少女對於突如其來的談話感到不悅,起身準備離開,沈某竟趁機伸手摸了少女的右臀一下,姊妹倆立即跑開並報警。台中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4月徒刑。

比起襲胸10秒、舌吻5秒,「摸臀一下」的情節輕重顯而易見,但前者為何法官會出現無罪判決,中間存在許多誤會及見解的不同。

與襲胸、舌吻案判決大不同

據許姓法官指出,襲胸10秒案,檢察官以強制猥褻起訴,並非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而審酌被告的行為並沒有強制手段,而認為該行為屬性騷擾防治法範疇,如果該種行為屬強制猥褻,則性騷擾防治法就沒有使用的空間。

法官指出,舌吻5秒無罪案也是類似情形,檢察官雖然兩罪都起訴,但性騷擾防治法係告訴乃論,但全卷並無當事人提出告訴之文件,而這是檢警的疏忽。

法官指出,由於性騷擾防治法屬新法條,偵辦單位及法官還在磨合期,警方受理該類案件首先要詢問當事人要不要提告,完成告訴筆錄,彌補可能的錯誤,檢方也可注意當事人是否提告,如果當事人都不告,檢察官起訴妨害性騷擾防治法也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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