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騎士 2駕駛判賠
2008/05/12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中油徐姓管理師駕車視察時,在台南市德興路被陳姓男子駕車撞及,徐某車子再撞上騎機車的李姓男子,李某倒地傷重成植物人,台南高分院審理認定這起車禍「陳某負主過失、徐某次過失」,徐某與中油、陳某應連帶賠償李某700餘萬元。
受害的李某家人指控,擔任台灣中油業務管理師的徐姓男子,92年10月22日駕車視察加油站業務時,於下午近2時許沿台南市德興路南向北行駛,經過德興路215巷無交通號誌的叉路時,與從215巷東向西行的陳某自小客車在路口相撞。
徐某與陳某兩車相撞後,徐某座車被推往對向的北向南車道、湊巧撞上騎機車往南行駛的李某,致李某人車倒地,頭部受重創,經送醫治療後呈現植物人狀態,李某親屬最近向法院聲請裁定李某禁治產獲准。
李某妻小一家因李某車禍成植物人,家庭生計與家人身心受嚴重打擊,他們訴請徐某與中油公司、陳某連帶賠償醫療、增加生活上必要支出、喪失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撫慰金共計2500多萬元。
徐某辯稱,當時他車子已通過路口中心點,陳某車子撞上他右後車門,他被撞後車子滑行到對向車道,才撞到李某機車。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精算李某應獲賠金額認為合計以860多萬元為宜,因李家已領得汽車強制責任險理賠金160萬元,扣除後,徐某、中油與陳某連帶賠償金額為700餘萬元,該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