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境高空觀景步道 議員批違法收費
收費基準未送備查 要縣長道歉
〔記者張協昇/南投報導〕南投縣清境高空觀景步道,今年五月開放以來,湧進六十萬人次遊客,清潔費收入二千九百多萬元,成為國內熱門旅遊景點之一,惟議員林永鴻昨強烈抨擊縣府未依「規費法 」規定,將收費基準送議會備查,即向遊客收費,質疑縣府藐視議會,違法收費,要求縣長林明溱向縣民道歉,觀光處長王源鍾下台負責。
指未達違法程度 縣長堅不道歉
對此,觀光處長王源鍾答詢時指出,清境高空觀景步道,縣府有依規定訂定收費基準自治規則,由於行政程序延宕,該處確實於上週才將收費基準送議會備查;縣長林明溱則強調此舉並未違法,在面對議員張志銘要求是否該為行政疏失向縣民道歉時,林明溱也堅持不道歉,雙方一度僵持不下。
議長何勝豐表示,由於「規費法 」係規定要送議會備查而非審查,縣府事後補送,或有行政疏忽,應不致到違法程度,但也要求縣府將來向民眾收費時,一定要先將收費基準送議會備查。
林永鴻在縣政總質詢指出,「規費法 」第十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代意機構備查後公告之 」。惟縣政府訂定收費基準未送議會備查,規避議員監督責任,難保他日不會再巧立名目,向民眾收費。
縣府會後指出,依財政部等單位函示,政府機關徵收規費的收費基準,應以訂定自治規則為原則,且依據行政程序法,自治規則事涉收費,只要經縣府法規小組審查通過並經縣務會議決議公告即生效,收費屬合法。
法界人士則認為,清境高空觀景步道應屬公有公共設施,若採高標準,因收費事涉人民權利義務,最好依地方制度法,比照公有收費停車場,訂定目治條例送議會審查,否則最低標準,也應比照當年台北花卉博覽會,將收費基準送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