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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薪抵債 護膚店「押人」 上班!?

2007/01/21 06:00

羅生門 店家仍涉妨害自由

〔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警方昨天偵破一起擄人案,被害人丈夫向刑事局報案稱甘姓妻子被強押到護膚店上班,讓警方相當緊張。警方火速趕赴護膚店救出被害人,但店家強調係被害人欠錢自願上班抵債,雙方各執一詞,警方只好將被告依妨害自由罪嫌送辦,檢方訊後已將4名被告釋回。

南市警方前天接獲刑事局通報,甘女的丈夫指稱妻子一月十九日在台北住處,被南市一家護膚店的業者押往台南的護膚店工作。因擄人屬重大刑案,又是押往提供「半套」服務的護膚店工作,案情非同小可,警方立即派出大批員警前往護膚店救人,果然發現甘女在店裡從事按摩工作。

甘女稱,她過去上班時曾積欠吳姓女老闆和同事數十萬元,離職後搬到台北居住,雖有心還錢,但一時籌不出來。吳和多位同事十九日到台北強押她南下,回護膚店賺錢抵債,還限制她自由。

但警方偵訊被告時發現內情並不單純,吳姓女老闆和多名店員皆表示,甘女上班時多次向他們借錢,大家把她當姊妹淘,前後共借她五十多萬元,甘女日前辭職搬到台北,他們怕錢要不回來,因而北上談判。

談判過程中,有人提出甘女返店上班以薪水抵債,甘女也心甘情願地隨行南下。談判過程中,甘女的親友都在,回程也是一起公開搭乘飛機,怎能說他們強押人?

氣不過 店家要提詐欺告訴

他們氣憤地說,他們當初好心借錢給甘女,如今要不到錢,還反而被告,大家都覺得相當無奈。日前已到警局對甘女提出詐欺告訴。


小法典──妨害自由

一、債主若強行押走欠債者,私行拘禁,將涉及妨害自由罪,被害人親友可以依法進行營救,請求警方協助,並追究債主的法律責任。

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若案情並非如被害人所言,債主並無妨害自由情事,且是自願工作抵債,則債主可反控誣告。

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記者黃博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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