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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市「除痘」專案罰2400元 縣府首度撤銷

屏東市公所清潔人員辛苦的清除留在電線桿及燈桿上的痘疤。(記者葉永騫攝)

屏東市公所清潔人員辛苦的清除留在電線桿及燈桿上的痘疤。(記者葉永騫攝)

2017/06/06 06:00

指未訂裁罰基準、適法性不足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屏東市公所從九十七年起執行「除痘專案」,對違規張貼廣告民眾加倍裁罰二千四百元,蔡姓民眾不服提出訴願,縣府認為市公所沒有訂出裁罰基準、適法性不足,首度撤銷原處分,但過去幾年被罰兩千四百元的個案則不適用。

屏東市公所在十年前就針對在電線桿、路燈違規張貼廣告執行除痘專案,一經查獲即依廢棄物清理法裁罰二千四百元,不過當時市長葉壽山採取較寬鬆做法,裁罰案件並不多,雖然民眾曾提出訴願,質疑裁罰的金額較高,但縣府訴願委員會皆駁回訴願。

不過今年縣府卻同意蔡姓民眾提出的訴願案,撤銷市公所原處分,要求重新裁罰,讓屏東市公所傻眼。

公所以後將改罰一千二百元

市公所代理清潔隊長吳仁銘表示,除痘專案在去年市長林亞蒓任內時要求強力取締,執行一年來共取締三百三十二件,其中二百五十五件是人頭戶、執行停話處分,有七十七件裁罰兩千四百元,由於強力取締及嚴罰,使得市容大為改善,雖然法律規定裁罰的金額為一千二百元到六千元,但歷任市長都重罰二千四百元,以往縣府都同意,這次卻認定適法性不足令人意外,由於縣府是上級機關,以後將改罰一千二百元。

縣府訴願委員黃道東指出,市公所依廢清法裁罰時應該列出完整的裁罰基準,例如亂丟一包垃圾及亂丟一車垃圾應有不同的罰則,基於法律不朔即往原則,已裁罰兩千四百元而未提起訴願的案件都不必撤銷,只有蔡姓民眾要重新裁罰,希望市公所盡快將制定除痘專案的裁罰標準,避免再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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