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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內違規 今起取締重罰

2006/12/06 06:00

〔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昨日屆滿公告勸導期,即日起,在市有公園裡不能駕乘車輛,連騎腳踏車都不行,也不允許任意在園內放置桌椅或搭建棚架等設施,攜帶犬、貓等寵物須有適當防護措施,民眾如違反相關規定,市府將依法開罰,甚至拘留。

大安森林公園 執法重點

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制定該條例,有二十二條條文,取代「有規定,卻無罰則」的公園管理辦法,經議會通過於今年六月六日公布實施,勸導期六個月,到昨日為止,該處今晨選在大安森林公園,進行取締開罰以展現公權力。

條例明定公園處為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的管理機關,教育局為運動公園管理機關,其他公共工程管理機關則管理配合工程而建的公眾遊憩場所。

帶危險物品 會被拘留

條例特色是「有規定及相應的罰則」,民眾若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園被查獲,將被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唯一有拘留規定的條文。

寵物須加防護措施

民眾若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的寵物或牲畜入園,飼主將被罰鍰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若該寵物具攻擊性而無防護措施,飼主更可能面臨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重罰,此為罰款最高的規定。

公園內禁行汽機車

此外,公園內嚴禁汽機車通行,腳踏車運動雖然越來越流行,但若衝撞到行人,仍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所以也禁止騎乘,涉及上述違規情節,可能遭罰款一千二百元至一萬元。

至於在公園內拋棄果皮、紙屑或廢棄物,湖泊內游泳、洗滌、污染水質及傷害動植物,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未經許可的營利行為,營火野炊或燃放鞭炮,製造噪音或酗酒鬥毆而妨害公共安寧與秩序等,罰款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

公園處呼籲,民眾遵守條例規定,維護公園環境及人我權益,該處人員、駐衛警察隊一定落實稽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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