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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捐「劍青」地上物 換8年租約

2016/09/14 06:00

〔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發展觀光條例》今年初增訂「青年旅館落日條款」,限期非營利目的單位十年內取得旅館業登記,否則不得營業。救國團自認非屬一般公司行號,難循程序取得執照,遲早要退出,「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爭議,索性以「無償讓渡」地上物產權給北市府,換取未來八年租約。雙方已有共識,近日將簽新約。

立法院今年二月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之二條,亦即「青年旅館落日條款」。條文指出,事業單位雖以非營利為目的,確因提供特定對象住宿,而有營利之事實者;自增訂條文上路起算十年,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才能營業。

長年經營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的救國團,迄今未領有旅館登記,也沒有申請意願,卻以每年一六八○萬元,向北市府承租八千餘坪市有土地,經營青年旅館。直到市長柯文哲上任後認為「賤租」,將年租金調高為兩千九百萬元,調漲一二二○萬元,還說要收回土地、改闢人工濕地,但救國團抵死不從。

落日條款上路後,救國團尋求解套,主動向市府洽談合作。救國團事業處長尹衍東表示,五月提出合作方案,願以無償捐贈地上物產權方式,換得未來八年租約。

2025年產權無償給市府

雙方達成共識,新版契約已呈報市長室,近日內簽約。工務局官員透露,明年起至二○二四年底,除了草皮、水池,其餘土地續租,因此,租金自現行兩千九百萬元下修為兩千萬元;二○二五年後,救國團的地上物產權無償捐給北市府。

工務局官員表示,青年活動中心地上物由救國團與國產署各持有六十五%、卅五%,二○二五年後,將由北市府與國產署共同持有。未來北市府可按現行規劃保留青年旅社,且以OT方式委外經營,其餘地上物改作「會展基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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