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伺候 東沙禁捕7類海洋生物
2016/07/06 06:00
〔記者黃佳琳/東沙報導〕今年三月間,中國籍漁船「琼琼海漁05055號」在我國東沙海域宰獵綠蠵龜、紅珊瑚等珍貴保育動物,事後雄檢雖將涉案船長起訴,但因罰則不重,雄檢認為起不了嚇阻作用。經相關單位協商後,決定由高市府祭鐵腕發布禁令,在東沙群島禁捕七大類海洋生物,違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未來還考慮將盜獵的漁船視為犯案工具沒入。
雄檢表示,東沙群島目前已被列為國家公園,依《國家公園法》規定,在國家公園內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最重只能處一年以下徒刑或一千元罰金;如此低刑度的處罰,根本起不了嚇阻作用,不僅中國籍漁船時常違規濫捕,甚至越南籍漁船也常越界捕撈保育類動物。
為避免珍貴的海洋資源被破壞,由高市府祭鐵腕發布禁令,在東沙群島禁捕七大類海洋生物,違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昨天中午,高市副市長陳金德帶隊,與高雄高分檢檢察長楊治宇、雄檢主任檢察官蘇聰榮、高峯祈,海洋巡防總局副總局長謝慶欽、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游登良等人搭機登島揭牌,並野放兩隻受傷的綠蠵龜。
公告內容為,在東沙群島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除試驗、研究、資源調查外,禁止採捕各類珊瑚及珊瑚礁岩、硨磲貝、馬蹄鐘螺、馬糞海膽(白棘三列海膽)、大法螺、海參、軟骨魚類等生物,違者可依《漁業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