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無法分享祭祀公業利益 大法官認為合憲
2015/03/21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認定「祭祀公業條例」的「尊重民間規約條款」合憲,傳統上,只有男系子孫能分享祭祀公業的家族利益,原則上未違反憲法的男女平權條款,但大法官要求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相關法條及制度。
祭祀公業是南宋時期漢人社會逐漸形成的慎終追遠制度,由同姓家族成員間捐獻土地、錢財,共同成立祭拜祖先的民間組織,相關風俗流傳至今,由於經濟發展,當初族人捐出的土地等資產,現在價值暴增,衍生不少親族爭產問題,內政部九十六年間制訂祭祀公業條例加以規範,原則上尊重親族間協商後的規約。
本案緣起中和望族呂家子孫爭產,其中一房的呂進榮八十九年間去世後,長女呂碧蓮不滿呂氏家族祭祀公業的家族規約,根據傳統慣例,不讓女性子孫繼任「派下員」,因此呂碧蓮無法獲得家族財產利益逾千萬元,她提告敗訴確定後,轉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家族規約多根據傳統宗族觀念,只有男系子孫能繼任「派下員」,形同對女性的差別待遇,不過憲法原則上尊重民眾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因此祭祀公業條例的「尊重民間規約條款」未違憲,但主管機關仍應檢討修正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