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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產品7天鑑賞期 出版業批北市府

2011/07/20 06:00

〔記者趙靜瑜、蔡偉祺、謝文華/台北報導〕數位內容適合「七日鑑賞退費」?包括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四大公協會昨天出面抗議台北市消保法過時,無法保障數位內容產業權益。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俞國定說,以《商業週刊》為例,七天鑑賞期剛好一本看完,可以退費還可以換新的一期,這對剛起步的台灣數位內容產業,無疑是重傷害。

台北市府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要求蘋果、Google修改服務條款,建立App退費機制。

籲取締盜版、健全交易機制

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理事長何飛鵬說,這個法令是民國八十三年公布的,已經不合時宜。四大公協會昨天提出政府應取締盜版、儘速修法、健全交易機制三大呼籲。

「七天的鑑賞期對於知識產業來說,是一種扼殺。」俞國定不滿政府面對這個現象,也沒有主動補救,「九把刀就說,網路上他下載率超高,但是沒有一把刀是他的。」

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秘書長高世椿表示,動漫式、圖像式的,不到半天就可以看完,如果七天可退,那數位產業內容業者的權益誰來保護?

修法責任 市府推給立院、政院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市府對Google和Apple要求依消保法提供七天免費鑑賞期,是根據消保會二○○三年所作出的函釋,市府僅是依法要求業者配合。他說,若公會、協會認為法令有問題,應該向立法院要求修法,或要消保會變更解釋。

消保會:試用試玩過 就不能退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則說,消保法雖明訂「網際網路」屬「郵購買賣」,且針對郵購買賣訂定「七天鑑賞期」,但前提是企業經營者在買賣發生之前,未能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商品的機會,不能無限上綱到有提供「試用」的數位化商品。

陳星宏說,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對北市認為要修法才能解套,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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