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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劇置入行銷 NCC︰廣告化才罰

2009/11/04 06:00

〔記者謝文華、林嘉琪、陳慧貞/綜合報導〕「韓劇若拍企業大亨持『三星』手機,搭『現代』汽車離去,製作單位馬上有上千萬商品廣告費入袋,反觀台灣電視劇若拍到企業logo、拍街景掃過『7-ELEVEN』招牌,一集最高罰一百萬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限制,導致台灣電視劇綁手綁腳!」

不過NCC傳播內容處副處長簡旭徵指出,業者抗議「拍到logo就開罰」是個大誤會,「NCC不會因為節目拍到賣場中的品牌或是掃到街上的店家看板就開罰,NCC關切的是節目一再重複、放送廣告,用台詞推銷品牌,『歹戲拖棚』,損害民眾欣賞劇情的權益。」

業者︰難以拍出大戲

台北市影音製作公會榮譽理事長林錫輝,昨天出席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時請命,呼籲NCC放寬電視劇不得播出有「廣告嫌疑」畫面等「置入性行銷」相關規定。

他強調,電視劇不能出現商品logo,製片資金難募,難以拍出大製作戲劇,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與商品,也無法藉由戲劇宣傳至海內外。反觀電影無此限制,像「海角七號」的「馬拉桑」小米酒,至今仍熱銷。也建議政府每年獎勵電視台製播六部上億元的大製作電視劇,仿效南韓由政府帶領劇組及演員卡司,赴海外宣傳,「吸引國外採購商和廣告商目光」。

官方︰不能強迫推銷

台灣「偶像劇之母」製作人柴智屏也指出,產品置入對戲劇成本有幫助,若能結合戲劇行銷海外,對企業和影片更有正面雙贏效果。

民視副總經理許念台指出,法規修正如能朝正面思考,對影視產業是好消息,節目是否廣告化,可回歸市場判斷。

簡旭徵則指出,不是掃過logo就開罰,而是節目內容「涉及廣告化」,或台詞、報導大力放送某品牌等,才會開罰。

簡旭徵舉例指出,遭罰六十萬元的中天新聞台的「文茜的夢想驛站」,是NCC審查發現,主題雖是「經營者如何轉型」,卻在長達六分半鐘的報導中出現飯店名稱、整套菜色名稱及價格合理等說法,認定節目涉及「廣告化」才處罰六十萬元。

簡旭徵說,NCC對於情節評估與一再累犯的節目有裁量基準,「會根據該電視台三年內的違規及裁處紀錄決議,再看如何開罰,對於初犯、或一年內都沒違規,只會先提出警告;一年內初犯,就先開罰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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