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已採最低賠償標準
2009/04/11 06:00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販賣四個假柏金包的李念臻,須賠償兩億多元,一般民眾反應是如何賠得起?但法界表示,法院依法判決,也已採最低的賠償標準,只因李女侵害的商品單價高,才會判准該天價賠償。
法界人士指出,依據商標法立法意旨,會有此賠償標準,除是要尊重智慧財產權,也出於要洗刷我過往仿冒王國的惡名,讓侵權者得到最大的教訓。
法官:保護商標權與信譽
智慧財產法院承審法官也解釋,會如此立法,是要保護個個商標權人長期努力經營以及信譽,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任何不肖業者不思努力,以低廉成本仿冒並販售,進而獲取暴利。
何況李女實際「犯罪黑數」以及造成的損害很難計算,法院進而不接受李女辯稱只賣四個假柏金包,造成損害僅零售單價總和的說法。
此外要注意的是,此種天價判決已非單一,過往桃園地院判決林姓男子販售仿冒的AutoCAD、Window等電腦軟體,判決賠償 七.四億元,另中帝公司也曾販售仿冒電腦軟體,高等法院也判決須賠償二.四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