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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設施無償續用民地 大法官要求補償地主

憲法法庭5月24日召開農田水利會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憲法法庭5月24日召開農田水利會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2/08/13 05:30

〔記者吳政峰、張文川/台北報導〕一九七○年公布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即私人土地上如已有水利設施,農田水利會可無償續用。七名地主及一位法官質疑該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十二日做成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五號判決,首度未做成「合憲」或「違憲」解釋,僅要求政府於三年內擬定補償計畫,逐步啟動徵收。

首度未做合憲或違憲解釋

七名地主的土地被嘉南農田水利會當作下埤湖長達數十年,受限於該法無法拿到任何補償,興訟敗訴確定,聲請釋憲。一間公司主張自己的土地被雲林農田水利會擅自興建溝渠和水利設施,提告要求返還二四二萬元不當得利及返還土地,法官認為該法侵害人民財產權,停審聲請釋憲。兩案併審。

憲法法庭說明,農田水利會管理的水利設施及土地性質屬於公物,若因此導致土地所有人無法自由使用土地收益,致其財產權遭受嚴重限制,依法治國家要求,政府應以租用、協議價購其他方式取得權源。

若未能取得權源,憲法法庭強調,因地主已形成個人特別犧牲,相關機關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補償,並於三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以利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才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憲法法庭雖要求 無法強制執行

本案特別之處在於,這是憲法法庭首度未宣告「合憲」或「違憲」,只敘明政府應補償地主,而未賦予人民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即便判決出爐,當事人仍無法獲得救濟,只能靜待政府機關遵從大法官意旨,擬定計畫並編列預算給予補償,惟若政府機關行政怠惰或財源窘迫,也無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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