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司機 駕車不得逾10小時
為避免遊覽車司機超時工作,交通部昨日預告修改定型化契約。(資料照)
交部預告修改定型化契約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為使遊覽車司機開車時的權利義務更清楚,避免超時工作,交通部昨日預告修改定型化契約,將駕駛服務時間從向承租人報到至結束不得超過七小時,修正為依勞基法、運管規則,工時不超過十二小時、駕車時間不超過十小時,且必須要有適當休息時間。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從一○四年九月施行至今,許多規定籠統。交通部公路總局運管組長劉育麟表示,這次修正定型化契約第七條,將集合地點改成遊覽車業與承租人雙方簽約時要註明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就算雙方同意變更路線,也不能讓駕駛工時違法,租車過程中若要行駛公告特別注意路段,駕駛須告知承租人等。
另外,定型化契約第八條原規定,不得向旅客兜售或媒介商品和其他服務,包含不能在車上兜售伴手禮、名產或媒介按摩等自費服務,但因全球各地遊覽車業多會提供好吃、伴手禮及玩樂資訊;因此修正為遊覽車業者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讓業者可透過其他資訊揭露及廣告媒合方式,提供乘客這類資訊。
交通部表示,該預告修正期為兩個月,後續還要經過行政程序,預計最快九月上路實施。
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建良表示,定型化契約詳訂工時規範,對駕駛更有保障。有近千名遊覽車駕駛會員的台北市計程車駕駛工會理事長鄭力嘉表示,現在旅行團白天行程結束,晚上又要駕駛載觀光客去夜市情況很普遍,就算定型化契約將工時定義清楚,最終還是要取締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