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員案確定 高公局須還遠通450萬
2016/09/21 06:00
高公局以遠通電收得標建置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未依約完成947位國道收費員的轉職安置作業,裁處遠通電收違約金450萬元,遠通電收不服提起民事訴訟。最高法院昨判遠通電收勝訴確定,高公局應返還450萬元給遠通電收。
高公局主張,遠通電收應全數聘用國道收費員。遠通電收稱,契約上「全數吸收」不等於「全數提供工作」,而是讓人工收費員選擇接受遠通電收提供的職缺,或直接領取5個月轉職補償金。
最高法院認為,提供轉職安置不代表須提供「滿意的工作」,遠通電收未違約。高公局長吳木富回應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記者楊國文、甘芝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