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員轉職安置案 高公局裁罰遠通電收450萬敗訴
2016/09/20 11:5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建置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並要求遠通電收安置國道收費員轉職,有1名陳姓女收費員來不及完成轉職安置,高公局認為遠通電收違約,裁處違約金450萬元,遠通電收不服提起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今判決遠通電收勝訴確定,不必支付該違約金450萬元。
遠通電收和高公局於96年間簽訂建置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並承諾在前年6月30號前,完成所有國道收費員轉職安置工作,當時遠通電收安排收費員可以進入遠通電收工作,或是領取5個月的轉職補償金。
當時940多名的國道收費員中,有570多人領取轉職補償金,另外360多人接受遠通電收的安排後,進入新的工作,其中陳姓女收費員,當時未收到遠通電收寄來的兩封通知函,直到前年7月多才到新的工作報到,高公局認為遠通電收沒有依照合約,在期限內完成所有收費員的轉職安置,已經違反契約,裁處450萬違約金,但遠通電收不滿,一狀告上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遠通電收在前年6月30日前,就已經將轉職通知書寄達陳姓女收費員,陳女直到7月6日才將通知書寄回,並表示不接受遠通電收提供的職缺,而遠通電收收到陳女回信後,才寄發轉職的任用通知書,符合合約規定,並未影響陳女的權益,判遠通電收不必支付該違約金45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