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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未盡告知病情害死人 判賠643萬定讞

    2011/05/09 16:18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新北市大客車駕駛楊登富因頭痛、發燒,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掛急診後,因腦炎及併發症不治,家屬認為醫院未說明開刀的急迫性,害楊喪命,最高法院認為醫院及神經外科醫師陳怡龍有醫療疏失,判決連帶賠償643萬餘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家屬主張,家住新北市新店區的楊登富,90年1月底因身體不適到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看病,醫師陳怡龍只替楊某做電腦斷層檢查,未能及時開刀,延誤治療時機,等家屬同年月28日同意開刀,陳又說須做腦血管攝影,但要等春節假期結束後才能做攝影,不料陳隔天凌晨就不治死亡。

    醫院及醫師陳怡龍等人表示,腦血管攝影具高危險,本建議家屬將病人轉往台大醫院檢查,家屬不願轉院,病人的哥哥又不同意做手術,院方遂將病人轉往加護病房,院方及醫師已告知病人有腦出血及腦水腫等病情,已建議家屬緊急進行腦部手術,因此對病人死亡並無過失。

    合議庭認為,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病人死因是腦炎、心肌炎和顱內出血,但陳怡龍診斷為腦血管畸形破裂導致腦出血,顯見陳未正確診斷,且就算病人腦血管畸形破裂,當時病人意識不清、昏迷指數很差,也不須等待做腦血管攝影,陳未立即開刀,也無法舉證為何病人不馬上開刀會更安全,因此判決陳和醫院有醫療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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