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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合金食品容器稽查 2產品標示不合格挨罰3萬

鍋寶平底不沾鍋20cm標示的產品字體小於2毫米,不符標示規定。(食藥署提供)

鍋寶平底不沾鍋20cm標示的產品字體小於2毫米,不符標示規定。(食藥署提供)

2024/05/27 15:06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衛福部食藥署今(27日)公布「113年度金屬合金類之食品容器具稽查專案執行結果」,共查核36件產品,有2件標示不合格,分別是鍋寶平底不沾鍋20cm標示的產品字體小於2毫米、焙蒂絲六連小魚烤盤未標示塑膠塗層材質名稱,地方衛生局已各裁罰3萬元。

金屬合金類材質因普遍具有耐熱、耐腐蝕、易導熱等特性,廣泛作為食品容器具用途,為加強這類材質產品管理,食藥署聯合各縣市衛生局於2月1日至3月31日執行「113年度金屬合金類之食品容器具稽查專案」。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此專案共計查核36件產品,稽查項目包括查核金屬合金類含塑膠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的產品標示,並抽樣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截至5月3日為止,共2件產品標示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林金富指出,2件標示不合格的產品,分別是鍋寶平底不沾鍋20cm標示的產品字體小於2毫米、焙蒂絲六連小魚烤盤未標示塑膠塗層材質名稱,地方衛生局已各裁罰3萬元。

根據食安法第26條規定,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產品,如未依法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資訊,可依同法第47條第8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不符「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相關規範,也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焙蒂絲六連小魚烤盤未標示塑膠塗層材質名稱,不符標示規定。(食藥署提供)

焙蒂絲六連小魚烤盤未標示塑膠塗層材質名稱,不符標示規定。(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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