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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只生不養還家暴 女憂2子從父姓影響人格 聲請從「母」姓獲准

彰化洪男婚後生有兩名子女,卻未盡父親保護或教養義務,還不斷外遇、家暴等作姦犯科,前妻認為子女從父姓有違人格發展,請求更改從母姓,彰化地院審理准許更改。(資料照)

彰化洪男婚後生有兩名子女,卻未盡父親保護或教養義務,還不斷外遇、家暴等作姦犯科,前妻認為子女從父姓有違人格發展,請求更改從母姓,彰化地院審理准許更改。(資料照)

2024/04/23 23:08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劉姓女子與洪姓男子結婚6年育有2名子女,但洪男婚後開始外遇、家暴、欠債及參與詐欺等,整日作姦犯科,跟孩子從沒互動,劉女忍無可忍跟他離婚,並為了2名未成年子女自我認同與人格身心發展,向法院請求,將兩子女姓氏改為母姓「劉」。彰化地院審理,認為洪男未盡父親保護或教養義務,准予其子女改為母姓。

判決書指出,洪男跟劉女於2014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但婚姻期間,洪男不斷發生外遇、家暴、簽賭、欠債、酒駕及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等偏差行為,更於2019年間為了買中古車,以2名未成年子女生命安全為由,脅迫劉女必需擔任連帶保證人,劉女不再忍氣吞聲,2020年決定與洪男離婚。

劉女主張,自2名子女出生至今,洪男從未盡到扶養責任,成長過程幾近缺席,均由她獨自扶養照顧至今,兩人離婚後,洪男鮮少探視跟支付扶養費,還犯法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判刑,因此她為了2名未成年子女自我認同與人格身心發展等因素,請求將兩子女變更姓氏從母姓「劉」。

彰化地院審理,洪男與2名子女間關係疏離,雖不同意變更姓氏,但對給予子女扶養費之意願消極;法官認為,其2名未成年子女自幼由母親劉女單方撫育,並在劉女家族間照顧長大,在成長發展中已產生認同感跟歸屬感,對現有父姓「洪」姓與實際負擔扶養的母姓「劉」姓不一致,已與人格中實際認同的對象相牴觸。

法官指出,未成年子女在自我認同過程中,若能以其内心歸屬的姓氏成長伴隨,會有利於身心均衡發展,並認為更改姓氏更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養成,對於劉女請求將其2名未成年子女從父姓「洪」,改為母姓「劉」,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洪男未盡父親保護或教養等義務,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規定,對劉女聲請2名未成年子女從母姓,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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