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僅有諮詢功能 環團憂淪淨零政策背書單位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環境部今(13)舉辦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環團擔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僅是諮詢單位、沒有審議功能,恐淪為地方政府淨零政策背書的單位;並提出加強2040、2050年的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目標等建議。環境部回應,若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要加入決議等文字,須進一步討論避免逾越母法。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日前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今天則舉辦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該草案主要有3大方向,根據氣候法所訂各級政府應定期修訂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政策;新增國家調適計畫及領域調適行動方案,結合中央與地方調適行動;確立氣候治理成果定期提報及檢核機制,落實資訊公開。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鄭泰鈞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後,雖明定縣市政府須將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等,送到「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但僅是諮詢單位、沒有審議功能,和過去效能不彰的永續推動委員會職能幾乎雷同、只是換個名字,恐淪為地方政府淨零政策背書的單位,希望氣候變遷因應推動要有決議的權責,轉型為審議單位。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提及,目前2030年的減量目標訂在23%至25%(2005年為基準年)過於消極,建議環境部加強訂定2040年、2050年的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目標。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則指出,該修正草案規定各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繳交期限為8月底,會與各預算編列期程無法配合,建議往前移到6月30日,才能在編列預算時納入氣候變遷調適及因應策略。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回應,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條文是直接比照母法,若要加入決議等文字,須與法制處討論避免逾越母法;目前已訂有每5年為1期的階段管制目標,已包含2040及2050年,是否除了階段管制外,再增訂一個總量目標,需再研議。至於行動方案成果繳交時程是否提前,會與各部門主責機關討論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