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撤銷案件教育部僅掌握半數 教團籲落實報部並公告周知
根據教育部資料,107年至111年共24件符合學位授予法第17條抄襲情事並撤銷學位案件。(資料照)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近期學位論文抄襲案件連環爆,根據教育部數據,今年有6件因抄襲遭撤銷學位案件,是近5年最高,不過實際遭撤銷學位案件卻是高達14件,等於教育部掌握情況不到總數一半,教團人士則認為撤銷學位本就應該報部,且教育部應主動公告相關資料供大眾知悉。
學位論文抄襲爭議不斷出現,從前新竹市長林智堅連續被中華大學、國立台灣大學撤銷學位,前立委蔡壁如也被德明財經科大撤銷學位,接續還有桃園市長鄭文燦、立委蔡適應,分別被台大、台北大學撤銷碩士、博士學位,且仍有多起案件處於審理狀態。
根據教育部資料,107年至111年共24件符合學位授予法第17條抄襲情事並撤銷學位案件,包括107年有4件、108年有4件、109年有5件、110年有5件、111年有6件。若再細分學制,屬於碩士在職專班共13件,包括107年有2件、108年有1件、109年有4件、110年有2件、111年有4件。不過從台北市立大學教務處註冊組網站查詢,卻可以查到開除學籍或撤銷學位共有14件。
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表示,大學授予學位是根據學位授予法,這是公權力的行使,大學授予學生學位要報部,撤銷也應該要報部,這是屬於一種行政程序,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但可能因為過去案例較少,對學校疏於要求,才會形成有些學校有報、有些學校沒報。除此之外,尤榮輝提到,教育部還必須將撤銷相關資訊公告周知,並敘明理由,一方面可以避免當事人以學位不當得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嚇阻類似學倫事件的發生。
針對外界意見,教育部回應,依學位授予法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學位授予係大學權責,由大學授予學位,現行第17條第3項針對通報部分已規定,學校於撤銷學位後,應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等機關或機構。教育部也提到,因為學校在撤銷學位後均會通知國家圖書館,後續教育部也會與國家圖書館進行勾稽,以掌握大學通報學位撤銷案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