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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路權!警政署:只要不讓行人 不論轉彎或直行都可檢舉

警政署指出,針對車輛轉彎、直行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過,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處罰,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遵守。(資料照)

警政署指出,針對車輛轉彎、直行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過,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處罰,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遵守。(資料照)

2022/12/09 05:58

首次上稿 12-08 22:24
更新時間 12-09 05:58

〔記者王千豪/台北報導〕還我路權!一名網友在PTT表示,日前因車輛行經斑馬線不讓行人向警方檢舉,但警方卻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之2規避檢舉人之檢舉,引發輿論批評。對此,國民黨立委游毓蘭8日特邀交通部及警政署來釐清,經討論後,不論轉彎或直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應依第44條第2項處罰,違反者,民眾可檢舉。

游毓蘭指出,最近很多民眾向她反映,發現有車輛轉彎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認為對行人安全威脅很大,特別採證向警察機關檢舉,但是警察機關都曲解法令回覆,應以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處罰,而且民眾不能檢舉。

游毓蘭昨天特別邀請交通部及警政署來釐清,經過充分討論,結論是不論轉彎或直行,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應依第44條第2項處罰。違反者,民眾可檢舉。

游毓蘭表示,她一直主張道路平權,更強調行人優先,要求交通部及內政部營建署,要普設實體人行道、拆除行人天橋或填平行人地下道,讓行人平面穿越道路、普設行人專用時相,以落實人本交通。

游毓蘭提醒所有駕駛人說,當離開方向盤時就是行人,所以每一個人一定要有行人優先觀念,不管直行或轉彎,不論有無行人穿越道,都務必禮讓行人。

警政署會後立即將正確的規定行文各警察機關,游毓蘭稱讚,警政署真的很有效率,針對昨天下午的開會,可以馬上行文各單位,讓交通安全可以立即生效。

國民黨立委游毓蘭。(游毓蘭辦公室提供)

國民黨立委游毓蘭。(游毓蘭辦公室提供)

警政署指出,針對車輛轉彎、直行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過,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處罰,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遵守。(游毓蘭辦公室提供)

警政署指出,針對車輛轉彎、直行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過,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處罰,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遵守。(游毓蘭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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