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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不純 強制標示為調合油

2010/09/22 13:38

〔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部分市售食用油內含橄欖油比例只有1、2成,卻假借「橄欖油」或「橄欖調合油」的名義高價販售,誤導消費者,衛生署將在明年3月起將禁止這類行為,違者最高可處20萬罰鍰。未來,若橄欖油含量比例超過50%,才能以「橄欖調合油」命名,葵花油、葡萄籽油等高價油品,也須比照辦理。

衛生署日前公告「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要求產品外觀清楚標示「調合油」字樣,且命名也需與真實主成分名實相符,讓消費者從產品外觀,便能清楚辨識,杜絕這種調合油佯裝「純油」販售的弊端。

過去法令中,只要求業者根據產品中所含不同油品,依含量由高到低確實標示,但並未明文規定命名原則,因此有業者鑽法規漏洞,透過命名誤導消費者,明明主成分為黃豆油、芥花油等低價油品,卻當成橄欖油、葵花油調合油等高價油品販售。

未來,業者在包裝上只想標示一種油脂名稱,主成分含量必須要達到50%以上。多種油品混合的調和油,包裝最多只能標示2種油脂名稱,且2種油脂含量需達30%以上,含量高者標示在前,例如,如果黃豆油含量比例40%、橄欖油為30%,就必須命名為「黃豆橄欖調合油」,而非「橄欖調合油」。

若業者不用油脂命名,也不得於外包裝上宣稱和油脂名稱類似詞句,如「橄欖風味」或「葵花籽配方」等字樣。

不過我國特有的花生油調合油則不受此規定限制,理由是花生油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仍可保有獨特風味,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其命名方式不在此限,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花生風味調合油」。

新規定將在明年3月起生效,屆時業者若違反規定,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新台幣4萬到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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