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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場條例 私校工會:失業教職員應比照勞基法協助

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說,政院版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僅發給慰助金,對照顧失業教職員不足,請立法院考慮至少比照勞基法。(資料照)

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說,政院版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僅發給慰助金,對照顧失業教職員不足,請立法院考慮至少比照勞基法。(資料照)

2020/11/19 18:40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高中職及大專校院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表示,此法案是因應少子化後,大量私校退場的重大法案,攸關私校教育發展及每年100萬名私校學生的受教品質,期待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讓不良私校早日退場,也使教育資源集中給優良私校,但他也說,草案僅發給慰助金,對照顧失業教職員不足,請立法院考慮至少比照勞基法。

尤榮輝說,政院版已強化現行機制,讓體質不佳私校更有效率退場,並大致能維護學校的公益性,草案也具開創性作法,例如對於大量非自願性失業教職員提供資遣慰助金、退休慰助金及離職慰助金等,肯定教育部善體民意。

但私校工會提醒,草案第24條規定,被公告列為專案輔導的學校於3年內得「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由於改制、合併或改辦其他事業都涉及組織變動,也會產生大量非自願失業,而草案第17條僅針對退場學校教職員發給慰助金,並未能照顧到學校因改制、合併或改辦而失業之教職員。

尤榮輝說明,草案第17條僅發給慰助金,對照顧失業教職員仍嫌不足,請立法院考慮至少比照勞基法,對非自願失業教職員給予解僱預告期、有薪謀職假、失業給付,以及補助職業訓練;銓敘部也應早日修法,讓私校公保及勞保年資銜接,才能保障退場私校教職員退休權益,亦有利產業及私校人才流動。

草案第19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私校工會則提醒教育部,過去退場私校,如永達技術學院、亞太技術學院、南榮科大等都有被迫轉學的學生或因就學距離、系所專業無法銜接,或上課時間無法配合等問題而導致輟學,期待教育部在制訂強制轉學分發辦法時能有完整配套措施,以免影響學生受教權。

針對私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目前並無相關法令制度可依循,社會比較擔心私校董事會利用改辦機會處分校產圖利私人,私校工會期待教育部能進一步制訂私校改辦其他事業的辦法,以維持私校改辦後的公共性及公益性。

草案第14條規定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重組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3分之2。私校工會認為,若仍由原董事會選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董事,恐只是「換湯不換藥」,無濟無事,建議教育部仍應制訂辦法規範如何產生教職員董事及社會公正人士董事,以維持新董事會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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