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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上路 苗栗地院調解委員會就位

    苗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合影。(圖由苗栗地方法院提供)

    苗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合影。(圖由苗栗地方法院提供)

    2020/01/02 14:4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勞動事件法於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對於勞資爭議事件,採強制調解的制度,在調解程序由法官與分別代表資方、勞方的2名調解委員共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再進入訴訟程序。苗栗地方法院共聘任了35名調解委員,今天上午在法院舉行授證儀式及座談。

    授證典禮暨座談會由苗栗地院院長胡文傑主持。胡文傑於致詞時表示,期待未來透過由1位法官與2位勞動調解委員所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達到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來處理具司法人權指標性之勞動事件法案件。

    勞動事件法重要內容除有勞動法庭的設置,也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包括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招募求職者與求職者間、性別工作平等的違反、就業歧視、工作活動等爭議;及擴大調解功能,所有勞資爭議均先進行調解,才能進入訴訟程序。

    苗栗地院表示,透過先行調解的方式,可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如勞工為原告得在勞動提供地法院起訴;勞工為被告時,勞工得聲請移轉管轄到勞工之住所、居所或最後勞務提供地的法院管轄。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強制執行時,執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

    另,勞動調解的程序較法庭迅速,調解原則上應於3個月內以3個期日終結。訴訟程序原則上以一個辯論期日,於6個月內審結。且放寬保全處分的要件,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1/10。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勞工有勝訴之望,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得依勞工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免供擔保。

    苗栗地方法院院長胡文傑與勞動調解委員座談。(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院長胡文傑與勞動調解委員座談。(記者彭健禮攝)

    勞動調解委員參觀法院調解室。(記者彭健禮攝)

    勞動調解委員參觀法院調解室。(記者彭健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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