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罷工旅客待宰 學者:勞動部立場不變 預告期喊再多次都沒用
台灣接連發生航空公司罷工事件,旅客成了無辜受害者,學者認為一定要有罷工預告期,勞動部應有所作為。(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台灣航空業近3年發生3次罷工事件,都是由外部職業工會主導,有逾10萬人次旅客行程受罷工影響。開南大學空運管理系副教授盧衍良表示,公司內部的事務由外部人員來主導不具代表性,若要立法上規範,勞動部的態度是關鍵,但目前勞動部的作為可說是行政不中立也有違職守。
盧衍良表示,航空業這3次罷工,累積影響人次破10萬人次,這些受影響旅客都不是人嗎?但罷工預告期這2、3年來已經呼籲了無數次,但如果勞動部立場不願改變,不論外界怎麼呼籲都沒用。而且今天會演變到這個情況,勞動部的不作為是最大的問題,像是日支費在勞基法、施行細則都有相關規範,不屬於薪資的一部分,為何歷次協商勞動部、地方勞動局皆未提出,仍將該項目列為調解訴求。
長榮大學航運管理學系教授黃泰林表示,台灣是海島型國家,對外交通就是要靠航空跟海運,航空如果一斷,靠海運也無法補足運能需求,這跟許多歐美國家情況不同;因此,他非常確定航空業一定要有罷工預告期,建議可參照美國。
基於鐵路、航空的特殊性,美國立有「鐵路勞動法」,專責規範鐵路與航空勞資糾紛處理,鐵路、航空業勞資糾紛必須透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若爭議無法解決,所有方法用罄後確定無解後,才可就重大糾紛進行罷工,否則法院得以介入禁止罷工。
黃泰林表示,台灣也需要有類似的專法來規範運輸業,當中一定要有罷工預告期,因為運輸業跟其他產業不同,所販售的東西無法當作存貨,其他行業突襲罷工就算了,老闆還可以將物品保存起來;航空罷工當天座位取消就真的沒了,無法保存下來。另外,台灣航空替代性較鐵公路更低,突襲式罷工可能讓原本要奔喪或有其他重要事情民眾,當下根本找不到其他方式前往。
至於專法中是否要限制非企業內工會不得發動罷工,黃泰林表示,這部分並無特殊意見,只要專法內容定清楚,由企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發動罷工差別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