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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千秋王子」甄選失利 告傳藝中心求償百元敗訴

台版「千秋王子」溫以仁不滿甄選失利,向傳藝中心求償,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台版「千秋王子」溫以仁不滿甄選失利,向傳藝中心求償,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2018/08/28 13:07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知名指揮家溫以仁2009年在國立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現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的專任指揮甄選中落馬,他認為雙方有「特殊信賴關係」,未錄取是因甄選委員受其他因素影響,因而提告確認公告違法,並要求傳藝中心給付報名費用100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雙方並非「特殊信賴關係」且本案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判溫敗訴,可上訴。

外型亮眼的溫以仁,曾被譽為台版「交響情人夢」的「千秋王子」,曾任台灣國家國樂團首席客座指揮。2009年2月間他報名參與傳藝籌備處的專任指揮甄選,但最後未被錄取,事後憤而提起行政訴訟。

溫以仁提告主張,他與傳藝籌備處間具有「特殊信賴關係」,只要依照甄選簡章要求的資料,在截止日前完成報名,並經對方受理許可,即已形成此關係,沒想到他最後竟未錄取,對方的作法顯然已破壞關係,且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因此請求法院確認甄選公告違法,並要求傳藝中心給付他100元。

溫以仁並強調,他未錄取一事,並非甄選委員基於專業、獨立判斷之結果,而是時任傳藝籌備處主任柯基良「偽造」指揮甄選會議紀錄、甄選委員會劉姓女團員擅自洩漏個資隱私給媒體、陳姓團員到處投書黑函等因素造成,傳藝中心自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不過北高行判決認為,溫以仁參加甄選複選及面試後,仍須等甄選小組綜合審酌,當時雙方還未達到「得以訂立契約」的階段,缺乏雙方契約必能成立的客觀基礎,顯然與民法中所指的「特殊信賴關係」有別。

此外判決也認為,溫要求對方給付100元部分,已經過了2年請求權時效;至於溫指控劉姓女團員、陳姓團員部分,也未獲合議庭採認,據此判溫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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