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機車不得上路違憲? 環署:符合公共利益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空污法修正草案,二行程機車騎士抗議環保署針對老舊機車收回路權為違憲行為;環保署表示,可以增進公共利益。
修正後空污法第40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違規進入空品區汽機車處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北區反禁二行程聯盟成員在修法期間多次抗議,指憲法「公益原則」要件為「具體急迫性」,必須以對民眾損害最小方式為之,空品區禁行二行程機車,違反憲法「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而且二行車機車自2003年停產之後,每年以20萬輛自然淘汰,目前估計全台約100萬台,PM2.5更少於1%以下,對於空氣污染影響低。許多二行程機車是弱勢族群唯一代步工具,要花4、5萬元換新車,並不容易。
環保署回應,空污法修正條文符合憲法第23條「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另大法官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指出, 由於社會進步,保護環境及天然資源意識漸高,從而制定嚴格環保標準,獲得更高程度公共利益及正當性之確認,可容許較高程度的溯及規範;因此,這次空污法授權環保署加嚴老舊車輛管制標準可「增進公共利益」,具正當性。
環保署空保處長蔡鴻德表示,據交通部資料,我國車齡超過10年的汽機車高達1120餘萬輛,約全國汽機車數量52%,這些老舊汽機車污染排放嚴重,傳統污染物是新車污染的2至9倍,細懸浮微粒(PM2.5)更高達數百倍,改善老舊汽機車污染有其迫切性及正當性。
國外也有類似做法,日本車齡超過11年之柴油車、公共汽車和卡車,採加重10%之稅率;車齡超過13年之汽油車則加重15%之稅率。另2003年起東京都及鄰近8縣市嚴禁未達標準的柴油車上路及進入都內,並強制不符合標準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