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妝用不完上網拍賣 檢:萬萬不可
民眾若未取得許可,千萬不可上網販售藥品。(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人赴日旅遊,藥妝已成必購商品,常失心瘋就爆量購買,返國才發現用不完,想上網販售,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馮美珊呼籲「萬萬不可」,因在台販售藥品須取得許可證,未經許可而販賣的藥品均屬禁藥,就連過失犯也有處罰,最重可處2年徒刑,民眾應有法律知識,以免誤蹈法網。
馮美珊指出,民眾如果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就把出國遊玩買回來的藥品上網拍賣販售,可推知為非自用,所賣的藥品就是禁藥,經查是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馮美珊說,就算是因過失而觸犯者,依同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也可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馮美珊解釋,自購藥品僅限自用,千萬不可上網兜售,因藥品具有療效,對身體影響層面廣大,管制自然比營養品嚴格。
馮美珊表示,衛政單位經常上網巡邏查緝,若發現網拍藥品,蒐證後就回函送檢方偵辦,民眾千萬不要因為用不完又想省錢,而上網販售藥品,觸犯法律,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