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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預告 加班換補休以年度計

勞動部釋出施行細則內容,加班換補休以年度計。(記者李雅雯攝)

勞動部釋出施行細則內容,加班換補休以年度計。(記者李雅雯攝)

2018/01/24 20:14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再修法,新規將在3月1日上路,勞動部今晚釋出施行細則內容,各界關注的「加班換補休」怎麼結算,勞動部提出甲、乙兩案,都以「年度」計算。

勞基法修法增訂第32條之1,明訂勞工可以選擇「加班時數可換補休時數」或領取加班費,該項增訂條文遭外界質疑是為資方規避加班費解套,甚至可能讓勞工補休也休不到。勞動部釋出施行細則修正內容指出,為了避免補休沒有時限、損害勞工權益的情形,於是擬定甲、乙兩案,甲案為「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例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最終一日做為補休期限;乙案則為「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此兩案尚待各界建議指教。

關於延長加班時數、輪班間隔至少八小時和例假日在七天週期中挪移等例外彈性,3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施行細則中說明,最遲須在例外彈性實施的前一天完成備查。

在加班時數上限部分,施行細則明訂「以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例假日七休一」是以每七天為一個週期,除了例外彈性調整外,不能讓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在該次勞基法修法中「特休假遞延」一項,施行細則中強調,勞工在次年請休時候,應優先從遞延的特休假中扣除。

勞動部表示,預告將從1月26日到2月5日,這段期間傾聽各界意見或建議,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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