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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電子產品要關機 今起開罰最高10萬

民航局今天正式公告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即日起旅客托運行李中的電子產品若含有鋰電池,須於托運前確認已經關機,違者最高開罰10萬。(資料照,記者姚介修攝)

民航局今天正式公告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即日起旅客托運行李中的電子產品若含有鋰電池,須於托運前確認已經關機,違者最高開罰10萬。(資料照,記者姚介修攝)

2017/10/03 14:02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民航局今天正式公告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即日起旅客托運行李中的電子產品若含有鋰電池,須於托運前確認已經關機,並妥善做好保護措施,否則可以開罰2至10萬元,長榮、華航等國籍航空公司均表示,配合規定辦理。

為防止恐怖攻擊,美國今年3月宣布,搭乘13家航空公司從中東飛往美國的部分班機,旅客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登機,包括手提電腦、iPad、相機等;7月再修正相關航空保安措施,要求針對電子產品二次安檢,並建議放在托運行李。

由於不少旅客僅採取休眠模式,國際民航組織(ICAO)認為,電子產品放在托運行李中仍具有危險性,七月前夕臨時通知,七月一日起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含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全部必須關閉電源並確實做好防護措施,否則將開罰。

過去我國規定,旅客攜帶含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例如筆電、平板、相機、手機等,若要托運,須做好妥善保護措施,不過,鼓勵旅客隨身攜帶上機。

民航局鑑於ICAO臨時通知,7月起先採3個月宣導,請航空公司於收運旅客託運行李時,提醒旅客含鋰電池的電子裝置應有妥善保護並關機,以符合ICAO最新安全規範。另外,單獨的鋰電池等用品早已強制規定必須隨身攜帶上機。

經過3個月宣導期,民航局今天正式公告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中的「組員及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表」,電子裝置採取托運行李方式時,旅客須採取措施,防止裝置意外啟動並保護該裝置不受損壞,且須完全關機。

民航局空運組長韓振華指出,美國認為,若採休眠模式,在飛行過程中若發生短路,容易起火燃燒,若為托運行李更不易發覺,容易造成危險,因此納入「空運危險物品」中明確規範,若違反規定可罰2萬到10萬元,即日起正式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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