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將修訂 危險品不得攜帶或托運引討論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船舶法》經6度修法,今年將再修正43條法律,條文中也明定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船舶之規定,並參照《民航法》對於危險品的定義,也就是未來民眾搭乘郵輪時,可能無法攜帶超過500毫升的裝於高壓噴罐的梳化用品,但由於《民航法》是針對在空中飛行的航空器做危險物品規定,與在海面航行的船舶大為不同,交通部表示目前還在廣徵意見中,法條還會細部修正。
因應郵輪觀光熱潮,為了維護乘客與運輸安全,加上航空器與鐵路等大眾運輸系統都訂有禁止攜帶危險品等規定,此次《船舶法》特別新增條文,規定危險品不得攜帶與託運進入船舶,依《民航法》規定,危險品包含爆炸物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等外,也包含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等,另外如高壓噴罐依《民航法》規定,屬梳化用品者如香水、防曬噴霧、古龍水等若超過500毫升就在禁止之列。
過去民眾搭乘船舶時,法規中並未對民眾攜帶或托運危險品有詳盡規定,透過這次修法,將提供直接法源依據,未來攜帶危險物品者將開處罰鍰2萬至10萬元不等。
但《船舶法》所規定的危險物品直接比照《民航法》則引起討論,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系教授張志清表示,船舶構造與航運區域不同於航空器,甚至兩個運輸工具在不同的壓力下運行,甚至郵輪旅客的大型行李都直接送抵旅客住房,不似航空器除手提行李隨身外,其餘行李都必須依照規定離身託運,建議《船舶法》若要新增危險物品規定,不妨參酌國際客輪規定。
郵輪客船經營業者表示,國際航線郵輪乘客行李同樣會過航警局X光機進行安全檢查,若參照《民航法》規定,對旅客而言僅是改變打包方式,認為影響不大,業者也贊同罰則直接入法,認為能起實際的嚇阻作用。
交通部表示,航港局當初擬定法條時,僅是參照民航法立法精神,是基於善意提醒的立場出發,會再進一步蒐集意見,並與航商與海巡單位討論要如何擬訂船舶法中關於「危險物品」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