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沒先告知害住戶中毒 總幹事判拘役50日
新北市新莊區某社區104年間執行消毒噴灑藥劑作業時,社區薛姓總幹事卻未事先張貼公告或放置警示標誌,以致於邱姓住戶因吸入藥劑中毒,新北地院法官認定薛男有疏失,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日,可上訴。(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新莊區某社區104年間,執行消毒噴灑藥劑作業,但社區薛姓總幹事卻未事先張貼公告或放置警示標誌,以致於邱姓住戶沒有意識到此事,前往地下室3樓停車場時,因吸入藥劑中毒,新北地院法官認定薛男有疏失,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前年6月9日上午11時許,社區在地下室三樓進行消毒,卻未事先張貼公告或設置警示標誌,導致邱中毒,除雙眼結膜炎、急性咽喉炎外,還有肝臟生化檢查異常、殺蟲劑中毒、肝功能異常等傷害。
薛男辯稱,當天是他第一天正式擔任總幹事,抵達時,里長已開始消毒,他有請警衛暫時禁止住戶進入,且消毒公司有說明該藥劑並不會對人體產生傷害,本案是消毒廠商及里長的責任。
合議庭調查,這次使用的藥劑是中西化學工業所產製的「保芬寧乳劑」藥劑,該安全資料表中急救措施欄有載明「吸入:立即將患者移至通風處,保持患者溫暖並送醫急救」、毒性資料欄「症狀:誤食或暴露過久,會有流涎、大小便失禁、發抖、呼吸困難、痙攣等」。
合議庭認為,該藥劑雖為核可的特殊環境用藥,仍有一定程度毒性,使用時需依標示說明書稀釋,並有安全防護。
依保全公司經理證詞可知,環境消毒公告應由總幹事張貼,里長也說,案發前一週已經公告送至社區,若社區沒有需求,告知不消毒時也不會強制消毒。
合議庭認定,薛男是在消毒前一週的週三至社區交接,事先已知道下週要消毒,若認為不需要,可事先告知里長,但他沒有做,里長自然依原排定計畫進行,張貼環境消毒公告是總幹事職務,且案發後管委會也貼公告道歉,判薛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