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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揭露林奕含案已查證事實 北市社會局:合法

北市社會局長許立民晚間表示,基於公益,網友適度揭露已查證事實,可能可讓潛在受害者獲得一定程度保護,符合社會需要及法律規定。(資料照,記者盧姮倩攝)

北市社會局長許立民晚間表示,基於公益,網友適度揭露已查證事實,可能可讓潛在受害者獲得一定程度保護,符合社會需要及法律規定。(資料照,記者盧姮倩攝)

2017/05/03 20:23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女作家林奕含自殺事件,衛福部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指被害人死亡,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揭露必要者,可揭露被害者個資;此見解是否也適用網路?台北市社會局長許立民晚間表示,基於公益,網友適度揭露已查證事實,可能可讓潛在受害者獲得一定程度保護,符合社會需要及法律規定。

台北市觀傳局稍早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法院等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3項則規定,「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至於網友能否於網路揭露林奕含案相關資訊?許立民說,社會局內部討論後認為,網友適度揭露已查證資訊,可能可讓潛在受害者獲得一定程度保護,基於一樣公益理由,認為網路相關言論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規定。

許立民說,至於網路相關照片,基於同樣理由,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等規定,一樣可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做適度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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