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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催繳過路費 法院判高工局付5583萬郵資...

 遠通催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的郵資要高工局付。(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遠通催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的郵資要高工局付。(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2016/01/20 12:34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遠通電收與國道高速公路局自96年起簽訂契約,約定在用路人欠繳高速公路通行費時,遠通電收只需要以掛號信通知繳費,後來高公局要求遠通電收須先以平信通知,遠通電收因而從前年1月至去年8月間支付超過5583萬餘元郵資,日前遠通電收向高公局提告求償該筆款項,今台北地院全數判准,可上訴。

遠通電收指控,雙方在96年8月22日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在用路人欠繳通行費時,要以掛號信方式通知繳納,後來高公局另又要求得先寄平信通知,但允諾會負擔郵簡印製費用及郵資,結果遠通電收從去年1月16日到去年8月31日間共先墊付5583萬5686元,發函向高公局索討卻遭拒。

立法院後來在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會議中提案,針對未安裝eTag且未預付登記或儲值不足的用路人不得收取帳務處理費,高公局依現行《公路通行費徵收辦法》第15條第1項所賦予的裁量權,決定不收追繳費用,因而讓遠通電收無法追討回平信通知的費用,只能提起訴訟求償。

高公局補對此指出,當初雖承諾負擔平信通知的費用,但立法院後來既做出相關決議,費用就不應該由高公局負擔。再者,通知繳費在契約中屬於遠通電收的工作範圍,不應要高公局分攤遠通電收設計不足所生的費用。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立法院該決議對行政部分而言屬於建議性質,沒有法律拘束效果,既然雙方當初已約定由高公局負擔費用,高公局就應負擔此筆款項,今判高公局須全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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