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食鹽資料不實恐挨罰 台鹽強調無食安疑慮
2015/04/21 21:07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台南市衛生局會同食藥署查察發現台鹽公司於103年11月以前,從澳洲進口食用鹽原料至通宵鹽場製成食用鹽,但在報關時卻以非食品級號列填報輸入,衛生局已經完成行政調查,目前正釐清後續疑點,再決定開罰金額,並呼籲各食品輸入業者務必依輸入相關規範辦理進出口食品,以免觸法。
南市衛生局:先釐清疑點再決定開罰金額
對此,台鹽公司強調,鹽品自始至終無食安問題,但因為與主管機關對法令的認知差異所產生的行政瑕疵,臺鹽尊重主管單位指導,並強調已於103年11月因主管單位之認定已明確,台鹽已主動自行改善,感謝各界關心。
衛生單位調查發現,台鹽公司以非食品級號列輸入進口食用天然曬鹽(粗鹽)後,運送至製鹽場,先溶解於海水中,經過過濾加工、分離、純化、結晶,精製成相關食用精鹽,經逐批檢驗,均為符合食用鹽標準之規範,且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10日抽驗亦符合食用鹽標準規定。
台鹽:以食用品質鹽品製作,應不屬查驗標的
衛生局表示,經查103年,台鹽共輸入37528公噸原料鹽,台鹽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衛生局局長林聖哲指出,目前行政調查已經告一段落,依規定單次開罰最高可罰三百萬元,但為求慎重,已經請南檢協助釐清業者總量批號,是否有隱匿等情事,等到調查結果出爐,才會決定罰款金額。
但台鹽喊冤強調,公司可以體會主管機關面對各行各業,難以設定原料進入食品的控制點,但全案是以原即屬於食用品質的鹽品,投擲於滷水後,經過嚴謹製程製造成食用鹽品,依食安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屬於申請查驗標的,全案應該是法令認知差異,絕無規避法規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