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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檢舉期限減為7天 避免淪報復工具

檢舉新制去年8月5日實施,明定檢舉日期從違規行為3個月內改到7日內,若逾期檢舉將無法讓違規者受罰。(資料照,記者林弦儒攝)

檢舉新制去年8月5日實施,明定檢舉日期從違規行為3個月內改到7日內,若逾期檢舉將無法讓違規者受罰。(資料照,記者林弦儒攝)

2015/01/03 09:4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有民眾平時會拿手機或行車記錄器蒐集交通違規事項的畫面,並向相關單位檢舉,值得注意的是,檢舉新制去年8月5日實施,明定檢舉日期從違規行為3個月內改到7日內,若逾期檢舉將無法讓違規者受罰,法院已有撤銷罰單的例子。

《聯合報》報導,楊姓男子去年7月5日因為轉彎沒打方向燈,被後方民眾8月7日向警方檢舉。楊男因為不服處罰,提出行政訴訟指出,他違規是在新制前,卻在8月15日新制實施才被舉發,法官認同舉發及裁決單位應以新制認定的看法,撤銷原處分。

警方指出,新制除了各種違規的舉發要於行為發生後7日內提出,惡意逼車等道路霸凌條款同樣適用,駕駛人惡意逼車可處6000元至2萬4000元併吊扣車牌3個月,提醒民眾蒐證後記得即時檢舉。

對於將檢舉期限縮短為7天,新北地院一名法官認為,這是避免淪為部分民眾報復工具,過去曾發生民眾因鄰里停車紛爭,不斷暗中蒐證,一次檢舉報復對方,讓對方連接多張罰單,「沒時間修正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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