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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博志:若非中國阻撓 台星九年前就簽FTA

2010/08/05 06:00

〔記者王孟倫、林毅璋/台北報導〕對於我與新加坡將推動在WTO架構下簽署「經濟合作協議」,台灣智庫董事長陳博志表示,他早就預期在中國的默許下,馬政府將以非國家、非政府的形式與部分東協國家簽署類似FTA(自由貿易協定)的協議,目前看來,台星以「經濟合作協議」之名簽署,一切都符合中國對我規範的範圍。他反問,這種在沒有國家主權下簽署的協議,「何樂之有」?

他強調,馬政府別想用與新加坡簽署「經濟合作協議」矇混,對台灣來說,與歐美日等經濟大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才具實質意義。

「若馬政府把台星推動經濟合作協議當成大突破,那真的要笑死人了!」陳博志表示,二○○一年他曾以經建會主委身分出席上海APEC,當時新加坡就主動表示要和台灣簽FTA,因中國出面阻撓,才讓台星FTA簽不成,現在即使簽台星FTA,時間已晚了九年多,何況目前只是經濟合作協議?馬政府別拿來「自我吹噓」。

陳博志比喻,台星FTA就像一碗原本端在我們手中的飯,中國卻把這碗飯摔到地上,九年多後,這碗摔在地上、不完整的飯,又重新交到台灣的手中,難道馬政府要因此感謝中國嗎?

他抨擊,台灣和中國簽金融MOU和ECFA,都不是政府對政府,也未採用正式官銜;若台星經濟合作協議,不是採取政府對政府或未使用官銜,就是自我矮化、弱化台灣主權的行為!

清華大學「中國研究學程」兼任助理教授洪財隆也強調,這不是國家規模大小問題,因為新加坡只佔台灣整體貿易額的三.五%,換言之,對台灣具有實質意義的簽署國家,應該能與美國、歐盟、日本或是整體東協等,台灣必須與其它高所得的經濟大國簽署經濟協定,才能平衡與中國簽署ECFA造成對中經濟過度依賴的衝擊。

至於名稱問題,陳博志與洪財隆均認為,無論是FTA或經濟合作協議,影響不大;洪財隆舉例,像日本和新加坡是簽FTA,但與整體東協簽署的名稱是用EPA(經濟夥伴協定),換言之,在WTO架構下,即使不是用FTA,應該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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