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艦案一審宣判 曹興誠無罪 檢批審判瑕疵多
同案三人 均獲判無罪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民國九十五年初,新竹檢方以當時的聯電副董事長宣明智夥同中國和艦科技董事長徐建華,以聯電人力、專利技術等,無償扶植和艦涉嫌背信,並認定時為聯電董事長的曹興誠才是幕後黑手,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和刑法背信罪嫌,起訴曹、宣,及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新竹地院昨天一審宣判,諭知三人均無罪。
檢指未審先判 將上訴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林麗瑩說,全案審判過程瑕疵多多,院方在首次審理庭甚至在曹興誠未到下繼續審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六條,有關被告缺席的狀況只有無罪或應諭知免刑的情形規定,這暴露出合議庭未審就已先判,失去法院公平裁判的原則,檢方一定上訴。
回應質疑 地院:檢方誤會了
新竹地院發言人王銘勇說,檢方的質疑,事實上只有在辯論終結時,才有被告缺席僅限要判無罪或諭知免刑的情形之限制,在一般審理中並沒有,應該是檢方誤會了。
新竹地院於昨天傍晚五時許宣判本案,被告及其辯護律師都沒出現,倒是國內外媒體到場關心聆判的不少;合議庭庭長、也是本案受命法官賴淑敏站定後,宣讀完短短只有「三人均無罪」的判決結果隨即離去,全程不過幾秒鐘。
合議庭在全文共兩百六十五頁的判決書中,開宗明義就先「修理」檢方,指檢方原始起訴書多處不明確,後經提出「補充理由書三」更正或補充全部犯罪事實,經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同意,院方才得以判決。
經更正補充後的起訴要旨,除了再次強調曹興誠、宣明智及鄭敦謙三人擅自提供聯電的人力資源、管理技術、專利技術等扶植中國和艦科技,涉嫌背信,也再就他們因前述行為衍生導致的聯電資產變動,指控三人故意不依法登載在九十年度起到九十三年度為止的聯電財報附註欄上,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
但是院方認為,鄭敦謙根本不是聯電職員,更非聯電公司主辦或經辦會計之人,就算他真有幫助和艦規劃財務或招募資金,也不會對聯電股東造成損害,所以無論是背信或違反商業會計法,他均不構成犯罪。
至於曹興誠和宣明智案發時雖各為聯電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但是合議庭認為檢方的指控,不管是代發和艦薪資、紅利及股票給離職員工,或是透過聯電架設的資訊平台「網咖」,把屬於聯電的一百九十九項專利技術無償提供和艦使用等,都沒有具體證據證明確有其事,更遑論聯電的資產有因此遭受變動而須登載在財報附註欄上。
此外院方也認為,他們協助和艦的做法,已獲股東常會用臨時動議的方式表達支持,並不構成背信。
九十三年六月新竹地檢署接獲檢舉指出,和艦之間內情不單純,疑似有背信等問題,開始展開調查;九十四年二月大舉搜索聯電、和艦兩公司;九十五年一月起訴曹興誠、宣明智、鄭敦謙等三人;九十六年十月宣判,曹等三人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