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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隔離」可納入理賠?金管會:隔離單符合條件就須賠

2022/05/23 18:19

若衛生單位出具隔離通知書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保險公司就要依約理賠。圖為保險局長施瓊華。(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防疫保險之家長「陪同隔離」是否理賠,事情有最新發展!金管會保險局今天在立院答覆質詢表示,保戶若收到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而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隔離單),只要符合保單條款,保險公司就要依約理賠。

這是否代表有關「隔離」定額補償金,確定將鬆綁放寬標準?對此,保險局長施瓊華強調,我們會來評估,請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立院財委會今天邀請金管會針對「防疫保單相關爭議及處理情形」進行報告及備詢。連日來,緊追打防疫險議題的民進黨立委高嘉瑜,由於今日確診,改用網路視訊質詢金管會官員。

高嘉瑜再次關切「陪同隔離」議題,她透過視訊表示,在疫情期間,很多家長必須陪同小朋友隔離,收到都是居家隔離通知書,而金管會也宣布如果自選「3+4」隔離一樣要理賠,「為何一樣收到隔離通知書的陪同隔離,卻不能理賠?是否對家長不公平?」

對此,保險局局長施瓊華回應,我們之前是看衛福部的Q&A問答,之前也有用「傳染病防治法」36條來開立隔離書,如果現在一律都是採用48條,我們會來評估,後續是否依照契約。

高嘉瑜呼籲,因為現在都一樣是以「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隔離書,既然如此,保險公司應該不分原因,一律都要理賠,希望保險局可以趕快確定這個原則。

保險局官員補充說明,過去,若小孩的「同學」確診,家長基於生活照顧需求而必須陪同隔離,但小孩本身並未確診,家長實際上並沒有接觸到確診者,並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規定,與確診病人接觸的隔離處置。

官員強調,由於防疫險的保單條款,是把「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納入理賠依據當中;也就是說,如果衛生單位出具第48條為依據的隔離通知書,亦即符合保單條款,保險公司就要「依約理賠」。

此外,立委郭國文等立委今天也臨時提案表示,金管會認定家長「陪同隔離」不理賠的依據,是以衛福部疾管署防疫政策Q&A之一項內容,認為家長若是陪同隔離,並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所匡列之隔離對象。

不過,該臨時提案指出,所謂的政策Q&A並不具有法律效益,金管會不能用來駁回疾管署的說明、傳染病防治法、保險契約及保險法第54條規定;因此,要求金管會於3日內提出相應檢討報告,並說明認定陪同家長不符合理賠資格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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