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用法條合法性有疑義》涉貪遭停職 宜蘭林姿妙聲請停止執行
2025/01/15 05:30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因圖利等罪被判十二年半,並因「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停職,成為全國縣市長首例。林姿妙認為引用法條合法性有疑義,已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首例因「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停職
林姿妙被控貪污、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宣判。林姿妙因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被判刑七年、特殊洗錢罪處三年六月、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處二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
已提出訴願、行政訴訟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貪污治罪條例除圖利罪二審停職,其餘一審判決有罪就須停職,財產來源不明罪屬貪污治罪範疇,林姿妙必須停職。
林姿妙則強調沒有做壞事,為何被判重刑?檢察官出身的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吳宗憲曾提出,涉犯「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一審就停職顯然是立法疏漏,林姿妙可提起訴願或行政救濟因應。
據了解,林姿妙已針對財產來源不明一審判決停職的爭議,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林姿妙在聲請書指出,一九九九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污治罪條例僅有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第六條之一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二○○九年修法新增。財產來源不明罪刑度遠低於圖利罪,既然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二審判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的法律效果。
聲請書強調,停職處分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合法性顯有疑義,對聲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所以聲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聲請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