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鄉長涉1票5千賄選 長濱農會理事長劉世鴻判4年2月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長濱鄉農會理事長劉世鴻前年角逐長濱鄉長落敗,又因涉現金買票,遭台東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提起公訴,台東地院法官審理認定每票5000元金額相當高,重判4年2月,併宣告禠奪公權4年。
判決書指出,劉世鴻為民國111年台東縣長濱鄉鄉長選舉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透過樁腳行賄;同年5、6月間某日傍晚在某部落教會會長住處交付5000元,同年5、6月間拜訪某部落頭目也交付現金賄款5000元,均期約在選舉中支持劉世鴻。
劉世鴻在庭訊中辯稱,拜訪他們是評估要選鄉長或鄉民代表,分別交付5000元是要他們購買檳榔、香菸,幫忙講好話的經費;劉的辯護人也說,原住民部落聊天的時候,會有吃檳榔、喝小米酒的習俗,劉世鴻為圖便利逕以現金交予2人作為拜訪其他部落居民拉票,拉票過程須發放小物件,供他們自行購買檳榔、香菸所用,並無對價關係,也無約明行使一定之投票權,且台東買票的行情是1000元,沒看過買票行情有到5000元。
法官認為,受賄2人為部落地區教會會長、部落頭目,為部落地區地位較高之人,可以影響部落地區80幾戶,具有投票權的100多人,在原住民部落之影響力較一般人高,若能以較高之金額成功行賄,即能為選情博得巨大優勢,因此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均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