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狗為餌誘女童拍不雅照 男遭判刑3年8月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廖姓男子以狗為餌,誘2名未滿12歲的姊弟到家,並對女童拍下不雅照,台東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3年8個月,廖上訴二、三審均遭駁回,判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廖男家中養狗,以邀約女童去看其家裡飼養之小狗為由,引誘她前往其住處房間內,並使女童依其指示,接續擺出前述猥褻行為之動作,再由被告以其所有之手機接續拍攝照片。
女童證稱,廖男說他家有狗,她去他家看狗,廖男一直要求她給他拍照,她覺得很煩就答應了,廖男接著說要不要把衣服脫掉,也說之前有小朋友脫掉衣服給他拍照過,他叫她擺姿勢的時候,有先擺姿勢給她看,因為她很喜歡狗,所以就答應拍照了,拍照時有穿衣服,當時弟弟也在旁邊看著,照片動作中她的雙手手掌是圍繞放在下體、兩手拉開大腿。
弟弟證稱,他跟姊姊去廖男家的時候沒有其他人在,只有1隻狗,那次會過去是因為姊姊想去看狗,廖男有要求姊姊作一些姿勢拍照,他知道姊姊會答應拍照,是因為她喜歡小狗。
廖男在96年間早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兩度被緩起訴處分確定,101年間又因妨害性自主、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及執行完畢,在台東再度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