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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沒收毒販不法所得合憲 法務部:檢察官將盡舉證責任

憲法法庭26日宣示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26日宣示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2024/01/26 23: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6日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從新原則」適用範圍包含擴大利得沒收均合憲,但採限縮性解釋,課予檢察官舉證義務,法務部同日回應,檢察機關將依憲法判決意旨,善盡舉證責任。

憲法法庭26日做成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示有關毒危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性質與一般沒收目的相同,均使無法律上原因的財產變動,回復到合法狀態,並非刑罰,無違反罪刑法定、罪責、無罪推定、法律明確性等原則;刑法第2條第2項從新原則,也沒有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但憲法法庭採限縮性解釋,指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法院綜合一切事證,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才能宣告沒收;且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合法來源,即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訴訟中,應充分確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論的權利。

法務部表示,檢察官未來本於追訴犯罪職責,主張擴大利得沒收時,必依法善盡舉證責任,以徹底剝奪不法所得,使行為人無法享有犯罪所得。

法務部指出,司法實務上,對於查獲無法證明與本次毒品犯罪有關,但可能與其他違法行為相關,且無合理來源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不能沒收,則於犯罪成本、風險與所獲利益的相互權衡下,將成為重大犯罪誘因,使毒品防制成效難盡其功。

法務部說明,透過擴大沒收制度,只要證明被告所得支配的其他來源不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可予以沒收,填補司法正義漏洞,保障正當財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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