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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師生戀變調 男師控女恐嚇危害安全被駁回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2021/03/08 09:40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1位大學碩士班女學生與指導教授發展戀情,後來分手。男師控告女生因心有不甘,不斷傳簡訊騒擾他,甚至在馬路開車尾隨追撞他的車,還在校園道路開車逆向堵他的車,令他心生恐懼,因此告她恐嚇危害安全。不過,檢方對女生不起訴,男師提再議被駁回,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也被駁回。

這位男師職務為副教授,曾擔任系主任,在暑期碩士班擔任1位女研究生的指導教授,師生情誼發展成戀情,但在交往一段時間後產生摩擦。

這位指導教授在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訴狀中指出,兩人107年底與協議和平分手後,女方即因心有不甘,持續、反覆糾纏他,迫使他與她見面、協談,且期間除不斷傳送長篇文字訊息進行騷擾外,也曾在108年2月間,到他住處樓下,以:「再不下樓見面就要大叫找你」的訊息脅迫他見面。

男師控女生食髓知味、多次騷擾後,於108年3月某日,駕車尾隨撞擊他的車後門,並在行駛到市區道路交岔路口時,利用他停等紅燈之機,下車拍打他的車窗,讓他心生畏懼,生危害於安全。

男師又指女生於同年3月某日在校園道路開車時,逆向阻擋他所駕駛的車去路,妨礙他的行車權利,並令他人心生畏懼,生危害於安全。

男師控女生不斷騷擾之一連串舉動,應已達「嚴重侵害、影響他人生活安定,且一般人均感到不勝其擾甚至難以忍受」之程度,讓他在倍感緊張、壓力之情境下,心生恐怖、不安之心,更因她駕車逆向阻擋行為,行車權利受影響。

男師控告後,女生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否認有何強制犯行,並辯稱她當時身體不適而開錯路,並非故意要阻擋他。檢方對女方不起訴,男師提再議,花蓮高分檢也駁回,檢方所持理由是,女生駕車撞擊力道不大,也未持器物敲打車輛,甚至男師也未立即報警;男師遭被告駕車逆向阻擋後,仍得倒車轉向離開,行車權利並未受損,且女生下車後,也未有何施強暴、脅迫之行為等情為由。

行車紀錄監視錄影顯示,撞擊力道非不大,他也未報警處理,反是繼續行駛,與一般人遭受恐嚇後,立即報警處理之情形迥然有別;且雙方談話近2小時,女生也未持有器物敲打車輛,則客觀上實難認女生駕車追撞等行為,已達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更無從為其主觀上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男師不服檢方,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仍被法官駁回。法官支持檢方見解,認為女生有駕車失序行為,但後續均未見另有何行為舉止存在,且其駕車追撞、拍窗行為中之駕車撞擊力道,尚非鉅大,只是要促使他下車察看、面對,自難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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